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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總局100/7/4發佈
經稽徵機關限制出境後,雖已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,但在稅款未繳清前,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
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捐遭稽徵機關限制出境後,雖已開立票據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,但在票據尚未全部兌現,稅款未繳清前,仍然無法解除出境限制。
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指出,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捐(或罰鍰)達到限制出境標準(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,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以上者;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,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,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),被限制出境後,常誤認只要繳納部分稅款,使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標準,或已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,即可解除出境限制,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。因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,如因欠稅而被限制出境,必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後,才可以解除出境限制。因此,仍在行政執行處分期繳納之欠稅,即使已就所餘欠稅開立票據分期繳納,在票據尚未全部兌現前,限制出境處分仍應維持。
現在經商考察、旅遊,已是國人重要活動,該局提醒納稅人應如期繳納稅款,以免因欠繳稅款及罰鍰達限制出境標準,被限制出境而喪失出國權利,造成不便。中區國稅局關心您,如有任何問題,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://www.ntact.gov.tw使用網頁電話洽詢,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(提供單位:徵收科許淑慧,電話:04-23051111轉833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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