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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本所陳主任獲選財政部頒發年度最佳績優記帳士之最高榮譽
 
 
 
 
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1/12/12 發佈
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簡介

個人證券交易所得

課徵綜合所得稅

102~103年度,設算所得就源扣繳與核實課稅雙軌制

設算所得就源扣繳

一、上市、上櫃及興櫃股票,除應核實課稅者外,得選擇設算所得就源扣繳,同一年度不得變更

 

 

 

 

 

  

股價指數

推計純益率
(A)

稅率
(B)

依出售金額就源扣繳

(A)×(B)

 8,499.99點以下

  0%

20%

0

8,500~9,499.99

0.1%

20%

0.2

9,500~10,499.99

0.2%

20%

0.4

10,500點以上

0.3%

20%

0.6

核實計算所得

二、應核實課稅之情形

()未上市未上櫃

()興櫃股票:當年度出售數量100,000  股以上者

()上市、上櫃股票:

初次上市、上櫃前取得之股票,於上市、上櫃以後出售者。但排除下列情形:

 1.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、上櫃之股票。

 2.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、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,000股以下。

()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

1.課稅方式:分開計稅、合併報繳

2.單一稅率:15%

3.所得=出售收入-原始取得成本-必要費用

4.盈虧互抵: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,虧損不得後延

5.長期持有優惠:持有股票1年以上,所得減半課稅;IPO股票於上市、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,按所得1/4課稅

104年度起,核實課稅單軌制

核實計算所得

()未上市未上櫃

()興櫃股票:當年度出售數量100,000 股以上者

()上市、上櫃股票:

初次上市、上櫃前取得之股票,於上市、上櫃以後出售者。但排除下列情形:

 1.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、上櫃之股票。

 2.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、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,000股以下。

()當年度上市、上櫃或興櫃股票出售金額10億元以上

()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

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

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

102年度起,扣除額50萬元,稅率12%~15%
持有3年以上,減半課稅
虧損當年度扣除及後延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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